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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自治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23-09-04 17:54
发布机构 县融媒体中心 有效性 有效
关键字 索取号 73448398X/2023-01288

自治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来源: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04日 点击数: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管理,规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秩序,促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的机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或在全国网络视听平台信息管理系统中履行备案手续并纳入日常管理的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具体包括网络短视频、网络视听节目直播、网络音频、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网络微短剧、网络微电影、网络纪录片、专业类互联网视听节目(含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和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其他类型视听节目。

第三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接受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主管部门、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社会监督,依法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

第四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和审美趣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履行社会责任。

第五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保护用户权益,尊重用户隐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用户信息泄漏,及时受理、办理和回复公众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按照《许可证》载明或者备案的事项开展服务,并在服务界面和节目画面的显著位置标注播出的节目名称,在服务界面标注《许可证》或备案编号。

第七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积极传播内容健康、形式新颖、生动活泼、贴近受众的互联网视听节目。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把人民作为表现的主体,展示奋斗人生,刻画最美人物,反映人民心声,为人民书写、为人民抒情、为人民抒怀,把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推进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引导各族群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树立和坚持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三)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史为鉴、传承文明,激励中华儿女自尊、自信、自强。深入阐发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核心思想理念;

(四)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牢记社会责任,持续弘扬自强不息、敬业乐群、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孝老爱亲等传统美德,引导人们增强道德判断力和道德荣誉感;

(五)坚持以现实题材为主,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记录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

(六)努力讲好中国新疆故事,展示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生态良好的美好新疆形象;

(七)坚持把社会效益放首位,努力传播既能在思想上、艺术上取得成功,又能在市场上受到欢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作品;

(八)牢固树立精品意识,鼓励创作推出正确反映新疆历史、具有中华文化底蕴、融合现代文明、群众喜闻乐见的精品力作。

第八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要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完善有效的把关机制,全面落实好总编辑内容管理负责制、节目内容播前审核、重播重审和节目信息核查等规章制度,要把导向责任落实到采编制播各个环节、具体岗位,做到各负其责。

第九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总编辑内容管理负责制。总编辑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总负责人,负责建立健全内部节目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审核本机构互联网视听节目、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组织建立投诉受理机制。

第十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严格落实节目内容播前审核制度,平台上所有节目内容均应经审核员审核认定后方可播出。每部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应由不少于三人的审核员审核,每期(条)专业类互联网视听节目应由不少于两人的审核员审核。

根据不同的节目形态及来源,审核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节目的标题、简介、弹幕、评论、内容、制作机构或上传用户、版权情况、许可备案情况等。审核范围包括拟在本机构各种网络平台播出的自制节目、外购节目、合作制作节目、网民上传节目等各类节目,以及有关节目的弹幕、评论等内容。

审核员审核节目时应当完整审看包括片头片尾在内的全部内容,不得快进和遗漏。审核完成后,客观、公正地提出书面的节目审核意见,审核意见应明确指出需要修改的问题、是否同意播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严格落实重播重审制度。所有重播节目必须经过重新审查才可播出。重审时应完整审看全部内容,不可随意跳漏环节。特别是可能出现违法违纪人员以往正面形象的节目进行重新审看,一旦发现不当画面、声音、提法和文字材料等内容,立即做出修改、封存或销毁处理,修改完成前不得播出发行。

第十二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严格落实节目信息核查制度。建立节目信息库,对节目导向及内容、主持人、嘉宾、主创人员等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在节目创作、审核、上传等播前环节,重点核查以下信息,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一)节目是否超出网站许可业务范围;

(二)网络引进节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网络原创节目是否已审核并备案;

(四)网络直播节目是否已备案;

(五)节目是否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所禁止的内容;

(六)节目主创人员、主持人、嘉宾等有无违法犯罪行为,有无丑闻劣迹;

(七)原创节目中涉及未成年人、特定专业领域,以及其他易引起争议的话题,所邀请嘉宾是否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权威性;

(八)外购或合作制作节目的机构是否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机构;

(九)节目是否侵权盗版。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还应对日常清理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的记录进行保存,对所直播的节目进行录制,留存至少六十日,以备管理部门核查。

第十三条通过互联网开展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机构,在开展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实况直播前48小时,应当将直播的具体活动相关信息报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开展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前5天,应当将直播的具体活动相关信息报自治区广播电视局备案,涉及自治区重大活动的,还需报自治区党委审核。

通过互联网开展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机构,开展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直播,不得开通弹幕功能;开展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直播中,如开通弹幕功能,则应加强对弹幕内容的管理能力,配备专门的审核员对弹幕内容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对节目内容审核,应当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制定的内容标准进行。视听节目的语言、表演、字幕、弹幕、评论、画面、音乐、音效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法规实施,歪曲、否定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虚无主义;

(三)诋毁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革命文化、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五)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和顺,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六)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宣扬基于种族、国籍、地域、性别、职业、身心缺陷等理由的歧视;

(七)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八)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九)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互联网视听节目中涉及以下内容的,应聘请专家严格把关:

(一)涉及革命先驱及重要人物形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特定符号与标识使用以及图形、图表等;

(二)节目内容表现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国安、公安、司法人员、医生、律师等特定职业、群体,以及社会组织、团体的;

(三)涉及特定历史时期、职业群体的服装、布景道具等。

第十六条互联网视听节目名称、台词、字幕等语言文字应遵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礼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严格按照规范写法和标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字、词、短语、成语等。不得滥用谐音、生造滥造词义,肆意曲解内涵,不得使用不规范的网络语言和措词别字,遣词造句要坚持正确导向,符合语法规范,自觉摈弃低俗、庸俗、媚俗的低级趣味,严禁使用挑逗、污秽、恶毒、侮辱、谩骂等极端言辞。

第十七条从事少数民族语言视听节目译配传播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不得译制传播未经批准引进的境外视听节目或与审核播出版本不一致的视听节目。以少数民族语言译制互联网视听节目,应标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翻译内容应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准。译制中使用的少数民族语言,须符合有关政府管理部门关于少数民族语言“正字法”等规定,确保语言使用准确规范。

第十八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当履行版权保护责任。不得未经授权自行剪切、改编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网络电影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不得发布个人注册账户上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电影、网络剧等各类广播电视视听作品片段;未经机构注册账户授权,也不得转发机构注册账户上传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网络电影等各类广播视听作品片段。

第十九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应做好节目内容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如遇突发安全事件,要立即采取替换、下架节目内容等措施制止事件的扩大蔓延,并做好舆情跟踪及引导,同时向属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报告。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机构应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技术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影响较大、需要向公众作出解释说明的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安全事件,应在处置工作结束后,对事件发生及处置过程进行全面的调查,查清事件发生的原因,书面报告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通过日常监管、专项整治、业务培训、宣传提示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本辖区内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对不履行开办主体责任、传播违规内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机构,依法予以警告、罚款直至吊销《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对制作违规内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制作机构,要依法予以罚款直至吊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非法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机构,要提请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坚决予以关闭、严厉查处;对非法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制作的机构,要按照互联网视听相关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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