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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关于启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联动后和硕县居民用气价格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件编号
公开类型 产生日期 2024-11-27 13:30
发布机构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有效性
关键字 索取号

关于启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联动后和硕县居民用气价格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7日 点击数:

根据巴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巴州焉耆县商业用气、博湖县商业用气、和硕县居民用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有关事项的通知》(巴发改价〔2024〕328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和硕县居民用气终端价格调整已达到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启动条件

根据《巴州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巴发改规〔2023〕1号)相关规定,和硕县居民用气上游平均购气价格变动金额及变动幅度达到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启动条件。

二、和硕县居民用气价格

联动后和硕县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1.74元/立方米。根据《巴州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巴发改规〔2022〕1号),居民用气(含军人及军队职工住房用气)执行巴州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对应的分档气价比例为1:1.2:1.5,第一阶梯价格1.74元/立方米、第二阶梯价格2.08元/立方米、第三阶梯价格2.61/立方米;学校(幼儿园、托幼园)、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价格水平的非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气价,执行居民第一阶梯价格1.74元/立方米

和硕县城市困难群体(低保户)用户用气价格按照原居民用气价格1.5元/立方米执行(不执行阶梯气价),与拟定联动的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1.74元/立方米产生的差价,由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实施居民阶梯价格制度后增加的高于第一阶梯基础气价产生的收入弥补。

三、价格执行的范围和时间

(一)执行范围:和硕县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范围为县域内管道天然气覆盖区域(和硕县鑫泰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覆盖区域、新疆和硕洪通燃气有限公司经营覆盖区域),上述用户气表中已购买未使用的天然气仍按原价格执行。

(二)执行时间:和硕县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自2024年12月2日零时起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企业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发改价综〔2021〕550号)要求执行,供气企业应服务到户,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企业要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门户网站、APP微信平台公示政策文件、服务咨询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做好政策宣传,维护市场稳定。县相关部门及燃气经营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天然气上游购进价格变化、价格联动政策、终端销售价格的构成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各部门要加强联动,对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拒不配合、虚报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立案调查、失信联合惩戒等措施进行处理,确保联动后的天然气价格顺利实施。

附件:关于启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联动后和硕县居民用气价格发生变动的政策解读


和硕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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