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8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硕党办发(2021)62号)。
(二)救助对象。本地户籍或者外来流动人口中的家庭或者个人,根据困难类型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爆作、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事故)、遭遇疫情、
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家庭或者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给予社会保险、专项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指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必需支出部分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三)不予救助的对象。不配合调查、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其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含金融产品)足以应对所遭遇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困难情况的、未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超出家庭经济能力范围,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择园入托、出国留学的;
(四)审批程序。
1.急难型审核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采取直接受理、一事一议、“先行救助”;
2.支出型审核审批程序。各乡镇要严格执行救助对象申请,乡镇受理、调查、审核,民政局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
3.资金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根据救助对象需求也可以发放实物。
4.需提交的材料:(1)乡镇:《和硕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填写完整、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家庭情况调查报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乡镇会议记录(纪要)复印件(盖章)、《临时救助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救助家庭入户调查表》、认真审核救助对象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一井上报。
(2)救助对象:救助对象的书面申请、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和困难证明材料。困难证明;急难救助对象提供应急、消防、交警等部门出具的事故评估或财产损失证明;医疗临时救助对象提供住院证明、居民医保结算单、住院票据复印件、保险和其他救助证明;教育临时救助对象提供救助对象就学证明、缴费凭证或大学录取通知书(新生)家庭收入核算授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