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标题 和硕县民政局社会救助政策 文件编号
公开类型 产生日期 2024-10-28 12:29
发布机构 有效性
关键字 索取号

和硕县民政局社会救助政策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28日 点击数:
一、城乡低保制度
(一)城市低保制度建立情况
1.开展时间:我州城市低保工作于1998年在库尔勒市试点。1999年在全州铺开。低保标准为117元/月。
2.保障对象: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
活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均可申请低保。
3.保障形式:一种是全额保障,另一种是差额保障。
4.保障标准:自2023年7月和硕县城市低保标准678元/月。
(二)农村低保制度建立情况
1.开展时间:2006年我州农村低保工作在库尔勒市和博湖县开展试点,2007年农村低保工作在我州全面铺开。
2.保障对象:指常年居住在我州农牧区并有本地农业户口,上年度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县市当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牧区居民。
3.保障形式:2007年7月全州启动农村低保工作,自治区规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得低于700元/年/人。
4.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600元/人/年(550元/月)。
5.分类施保:2022年1月开始,60岁以上的老年人、18岁以下未成年人每人每月增发35元生活补助金,重度残疾(一、二级)人
每人每月增发58元生活补助金,一般残疾人取消补助;且分类施保不能重复享受,就高不就低。
(三)城乡低保申请审批与发放
1、资格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凡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
低于我县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2.申请审批
需救助对象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并委托村社区入户调查,村社区100%入户、开会评议、并审查结果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
人民政府入户核实、开会评议、评议结果公示7天,符合条件的报送民政局:县民政局最少30%比例抽查入户调查、开会评议、评议结果
反馈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民政局评议结果未审批通过的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并说明原因,已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再次公示7天、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次月起享受低保金,有异议的重新核实。
3.低保金发放方式
按照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2018年7月1日后,城乡低保金均为社会化发放,即打卡发放。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低保:
(1)拥有汽车和大型农机具、雇用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购买使用高档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等,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家庭。
(2)拒绝配合低保管理部门开展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收入的家庭。
(3)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家庭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虚假证明的家庭。
(4)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扶、抚)养权益家庭。
(5)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赡(扶、抚)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6)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及各类服刑期内人员(经司法行政部门认定的社区矫正人员除外)。
(7)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两次经介绍拒绝就业或者从事生产劳动的家庭。
(8)家里有财政供养人员的,开饭店、商店等从事经营性营利活动的(如有特殊情况的乡镇人民政府召开民主评议会,认真评议符合条件备案后可申请救助)。
二、特困人员供养
(一)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瞻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4.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供养方式
特困人员可以自愿选择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
(三)供养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四)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可以自愿选择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救助标准:2022年1月起,城市集中供养1035元/月,农村集中供养1035元/月;城市分散供养1035元/月,农村分散供养690元/月。
三、孤儿基本生活补贴标准
(一)失去父母或父母一方死亡的,需医院或法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死亡鉴定书。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或父母一方两年以上联系不到的,由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三)重度残疾是指一、二级残疾且持有残疾证。
(四)患有重大疾病是指由具有二级甲等(或州人民医院)以上资格医院出具的癌症、肿瘤或其它较难治愈的慢性疾病的诊断证明。
(五)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将我县福利机构供养孤儿生活标准提高至1610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1150元/月。
四、临时救助工作
(一)实施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22】8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硕党办发(2021)62号)。
(二)救助对象。本地户籍或者外来流动人口中的家庭或者个人,根据困难类型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因火灾、爆作、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事故)、遭遇疫情、
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者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家庭或者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在给予社会保险、专项救助以及其他社会帮扶后,支出金额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超出家庭承受能力指救助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生活必需支出部分达到或者超过困难发生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的50%,
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有关规定。
(三)不予救助的对象。不配合调查、经过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调查,其家庭人均收入水平、家庭财产状况(含金融产品)足以应对所遭遇困难,具备自救能力的;
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和困难情况的、未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超出家庭经济能力范围,
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择园入托、出国留学的;
(四)审批程序。
1.急难型审核审批程序。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民政部门要简化审核审批程序,采取直接受理、一事一议、“先行救助”;
2.支出型审核审批程序。各乡镇要严格执行救助对象申请,乡镇受理、调查、审核,民政局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
3.资金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根据救助对象需求也可以发放实物。
4.需提交的材料:(1)乡镇:《和硕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填写完整、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家庭情况调查报告、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委托书、乡镇会议记录(纪要)复印件(盖章)、《临时救助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申报表》、
《救助家庭入户调查表》、认真审核救助对象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一井上报。(2)救助对象:救助对象的书面申请、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和困难证明材料。
困难证明;急难救助对象提供应急、消防、交警等部门出具的事故评估或财产损失证明;医疗临时救助对象提供住院证明、居民医保结算单、住院票据复印件、
保险和其他救助证明;教育临时救助对象提供救助对象就学证明、缴费凭证或大学录取通知书(新生)家庭收入核算授权书。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残疾人价两项补贴”享受人群范围及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本县户籍的城乡低保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第二代)的残疾人,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具有本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第二代),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标准为每人每月110元。
六、高龄津贴
(一)政策依据:《自治区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新民发【2011】89号)
(二)享受人群:具有我县户籍,年龄在78周岁以上的老人均可申请,向户籍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中死亡的,从下月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三)和硕县执行标准:78周岁、79周岁50元/人/月,80周岁一89周岁80元/人/月,90周岁-99周岁170元/人/月,100周岁以上400元/人/月。


关联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