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督促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司函[2021]9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新教函[2020]407号)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关于做好自治州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巴教发[2020]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解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更好地服务基层群众,将兵地融合发展理念落到实处,结合和硕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负责、齐抓共管、公办为主、分类派位、依法规范”的原则,以进城务工人员“合法稳定居住、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审核制度,在不产生大班额的情况下,由县教科局统筹协调学位入学,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入学有保障。依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县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
二、适用对象
各乡镇的户籍人口,以及居住在本乡镇辖区内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含被监护人,下同)申请在我县接受学前及义务教育适用本通知。本通知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在本县域内居住务工的非本地户籍人员以及本州户籍跨区域居住务工人员。
三、转入学生接收原则
1.县城公办幼儿园、义务段学校转入办法:
①转入顺序依次为:
第一类:子女是特吾里克镇户籍且父母至少有一方是特吾里克镇户籍的年满3周岁以上儿童;特吾里克镇辖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子女(需工作单位提供有效证明);辖区内非本县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持特吾里克镇居住证明)。
第二类:县域内非特吾里克镇户籍,在特吾里克镇辖区内有固定住房(凭房产证、不动产证、户口簿认定;非本人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和不动产证的由住建局提供证明认定),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和户口簿认定)的子女,在第一类适龄儿童按规定报名时间结束后,根据幼儿园及学校公示的剩余学位数,进行转入,招满为止。
第三类:县域内非特吾里克镇户籍,在县城有住房没房产证或租房居住的外来务工人员(凭特吾里克镇社区提供一年以上居住证明及本人与用工方签订的劳务合同认定)子女,在第一、二类适龄儿童在规定报名时间结束后,根据幼儿园及学校公示的剩余学位数,进行转入,招满为止。
注:在县城公办幼儿园未报上名的适龄儿童,可根据就近原则由监护人选择在县域内其他公办或民办幼儿园就读。县城各公办幼儿园及中小学校负责转学业务。在规定转学时间内,家长到学校自愿申请,招满为止。
四、办理程序
(一)家长申请。申请转学学生家长在每学期开学后7天内,按照转入学生接收原则规定,持相关的有效资料,到需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每年春季转学3月20日截止,秋季转学办理时间9月20日截止。
(二)上报转学汇总表。各办理转学业务学校,在集中办理转学业务期间内,按周报送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转学汇总表》。同时在全国学籍信息系统提出业务申请,由县教科局按照汇总表名单在学籍系统审核办理。
(三)加强学籍管理。已入学转学学生,按照《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关于做好自治州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巴教发[2020]1号)、《关于进一步优化兵地义务教育学校学籍转接工作的通知》(巴教发[2021]39号)等文件精神,将学籍管理纳入国家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建立持续、系统的学籍管理档案,规范转学程序,严格落实“籍随人走”。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幼儿园、中小学务必高度重视,依据各自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严格工作纪律、工作流程和审查程序,切实做到公平公正,确保转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规范流程,统筹安排。各学校要按照转入学生接收原则,根据学校学位情况,对家长提供的证明材料初审,按类别填写《转学汇总表》。县教科局要进一步规范对转学所需证明材料的审核工作,明确各部门审核职责,严格审查准入条件,同时要对转学证明材料进行随机抽查,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不予办理入学登记。
(三)落实责任,严肃追究。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认真履职,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工作,不断完善转学就学责任管理机制,坚决杜绝审批工作的随意性。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