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上级下达和硕县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50万元,按照《关于对2018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巴财农[2018])112号)资金进行计划变更的通知》(硕财农[2018]017号)文件,现将有关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公示如下:
一、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
二、资金安排使用原则
按照《关于变更2018年和硕县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乌什塔拉乡大庄子村发展庭院种植养殖项目建设内容的请示》(硕民宗[2018]30号)文件,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部分资金分配计划进行项目内容变更,结合项目准备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安排使用资金。
(一)是各项目实施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和滞留资金,不得变更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二)是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财政部、扶贫办、国家发改委、国家民委、农业部、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8号)规定,切实履行好部门资金使用管理职责,加快项目组织实施进度、提高预算执行进度,充分发挥资金及项目效益。
(三)是项目实施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分月预算执行进度、资金跟踪单等相关数据材料。同时,将资金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
(四)是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扶持对象、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信息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2018年财政扶贫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表
2018年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分配表:
备注:每个具体项目建设情况由责任单位另行公告公示。
监督电话:0996--5626603 0996--5626605
监督举报电话:12317
和硕县财政局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