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县级财政安排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550.5万元,按照县扶贫领导小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配套)资金计划,现将有关资金安排情况公示如下:
一、资金来源
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资金安排使用原则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结合项目准备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安排使用资金。
一是各项目实施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和滞留资金,不得变更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
二是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新财扶[2017]32号)规定,切实履行好部门资金使用管理职责,坚持资金精准使用和安全高效相统一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和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增强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使资金惠及贫困人口。
三是项目实施单位加快项目组织实施进度、提高预算执行进度,充分发挥资金及项目效益。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分月预算执行进度、资金跟踪单等相关数据材料。同时,将资金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
四是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扶持对象、支持项目、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额度等信息必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资金安排情况
2018年县级财政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550.5万元,其中: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141万元、贫困住房扶贫补助资金13.8万元、扶贫专项工作经费8万元、健康扶贫专项46万元、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金26.3万元、贫困人口居民医疗保险费83.2万元、贫困人口居民养老保险费9万元、贫困户发展生产资金8万元、贫困户“脱贫保”55.2万元、其他专项资金160万元。
备注:每个具体项目建设情况由责任单位另行公告公示。
监督电话:0996--5626603 0996--5626605
监督举报电话: 12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