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上级下达和硕县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发展资金2161万元(含项目管理费9万元),目前已完工项目结余资金36.949629万元。按照县扶贫领导小组关于《关于对和硕县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结余资金分配计划的报告》,现将有关资金安排情况公示如下:
一、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自治州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二、资金安排使用原则
按照《关于对和硕县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结余资金分配计划的报告》文件,现将2020年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结余资金(发展资金)36.949629万元进行分配,按照以下原则安排使用资金。
一是各项目实施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挤占和滞留资金,不得变更资金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防止扶贫资金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挥霍浪费,确保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二是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扶〔2017〕32号)和《关于印发〈巴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巴财农〔2018〕38号)规定,切实履行各部门资金使用管理职责,加快项目组织实施进度、提高预算执行进度,充分发挥资金及项目效益,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
三是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8〕143号),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的原则,项目有关部门(单位)应在本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单位预算时,根据中央、自治区和本地区预算编制规定和要求、脱贫攻坚规划等,科学合理测算扶贫项目资金需求,设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及绩效评价。
四是项目实施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分月预算执行进度、资金跟踪单等相关数据材料。同时,将资金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及时反馈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事务股)、县扶贫办。
三、资金安排使用情况
备注:每个具体项目建设情况由责任单位另行公告公示。
监督电话:0996--5626603 0996--5626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