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硕农(野植)罚〔2024〕7号 | 左拉·斯马依力涉嫌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 | 左拉·斯马依力 | 2024年9月16日,和硕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将左拉·斯马依力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硕公(森)移字﹝2024﹞7号)移送至我局,该案中,当事人左拉·斯马依力于2023年6月22日,在和硕县26团附近干活时,未取得采集野生植物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锁阳,共采集3株。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锁阳。 | 2024.10.10 |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
2 | 硕农(屠宰)立〔2024〕1号 | 居买江·买买提在非定点屠宰场所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 | 居买江·买买提 | 居买江·买买提在自家的房屋内屠宰羊,屠宰场所有沾满新旧血渍的坑洞、刀、充气泵、电动吊葫芦、铁钩和电插板、电子秤、切肉木墩等屠宰工具、设备,还有一只已宰杀未脱毛的绵羊,重量为44.5kg,羊的耳朵上未佩戴耳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一、没收塑料筐1个、电子秤1台、切肉墩1个、电动吊葫芦1个、充气泵1个、刀2把、已宰杀未剥皮的羊44.5kg; 二、处货值金额3.6倍:650*3.6=2340元(贰仟叁佰肆拾元整)罚款。 |
2024.10.11 |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
3 | 硕农(农药)立〔2024〕3号 | 和硕县春耕农资店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 | 和硕县春耕农资店 | 2024年5月15日下午,和硕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与巴州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对位于和硕县塔哈其镇辖区内和硕县春耕农资店的农药产品进行监督抽查。2024年7月18日,国家农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沈阳)、沈阳沈化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NO:DC2024XJ015)显示,标称江苏剑牌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2%胺鲜酯水剂,胺鲜酯技术指标为2%,检测结果为0.13%,判定结果不合格。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5000元。 | 2024.10.14 |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
4 | 硕农(野植)罚〔2024〕8号 | 赛买提·艾海提涉嫌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 | 赛买提·艾海提 | 2024年9月16日,和硕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将赛买提·艾海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硕公(森)移字﹝2024﹞8号)移送至我局,该案中,当事人赛买提·艾海提于2023年6月26日,未取得相关采集野生植物手续的情况下,在和硕县乌什塔拉乡乃仁克尔乡红山草场内非法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锁阳,共采集25株。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锁阳。 | 2024.10.14 |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
5 | 硕农(野植)罚〔2024〕9号 | 苏海瑞涉嫌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 | 苏海瑞 | 2024年9月18日,和硕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将苏海瑞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硕公(森)移字﹝2024﹞05号)移送至我局,该案中,当事人苏海瑞于2024年5月26日早上,在和硕县乃仁克尔乡红山中铁十一局工地旁边,未取得采集野生植物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锁阳,共采集10株,称重0.171千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锁阳。 | 2024.10.15 |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
6 | 硕农(野植)罚〔2024〕10号 | 王亮亮涉嫌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 | 王亮亮 | 2024年9月18日,和硕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将王亮亮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硕公(森)移字﹝2024﹞06号)移送至我局,该案中,当事人王亮亮于2024年5月26日早上,在和硕县乃仁克尔乡红山中铁十一局工地旁边,未取得采集野生植物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锁阳,共采集9株,称重0.207千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锁阳。 | 2024.10.15 |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
7 | 硕农(农产品)简罚〔2024〕2号 | 何秀芳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 何秀芳 | 收购蔬菜时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罚款100元(壹佰元整) | 2024.10.17 |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
8 | 硕农(农产品)简罚〔2024〕3号 | 陈维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 陈维智 | 收购蔬菜时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罚款100元(壹佰元整) | 2024.10.18 |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
信息标题 |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份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 文件编号 |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产生日期 | 2024-10-18 16:09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字 | 索取号 | 73448398X/2024-00946 |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10月份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来源:农业农村局
作者: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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