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硕农(野植)罚〔2024〕6号 | 马建新涉嫌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 | 马建新 | 2024年7月31日,和硕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将马建新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硕公(森)移字﹝2024﹞02号)移送至我局,该案中,当事人马建新于2024年5月25日14时许,在和硕县乌什塔拉乡马兰西门往激光靶场13公里处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锁阳,共采集50株,1.22公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锁阳。 | 2024.9.12 |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
2 | 硕农(农产品)简罚〔2024〕1号 | 宋建军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 宋建军 | 收购蔬菜时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罚款100元(壹佰元)。 | 2024.9.18 |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
3 | 硕农(农产品)罚〔2024〕3号 | 刘西洋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使用的杀虫剂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案 | 刘西洋 | 将甲拌磷乳油农药用于有机肥的杀虫,并将有机肥施用于蔬菜种植的区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罚款300元(叁佰元)。 | 2024.9.29 |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
4 | 硕农(检疫)简罚〔2024〕1号 | 和硕县清州牛羊定点屠宰厂屠宰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和硕县清州牛羊定点屠宰厂 | 接收未附有检疫合格证明的1头牦牛进场,在未经官方兽医实施检疫的情况下私自屠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 罚款800元(捌佰元)。 | 2024.9.24 |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
5 | 硕农(检疫)简罚〔2024〕2号 | 吐达洪·毛拉洪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吐达洪·毛拉洪 | 运输的2只羊未附有检疫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 罚款200元(贰佰元)。 | 2024.9.28 |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
信息标题 |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第三季度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 文件编号 | |
公开类型 | 主动公开 | 产生日期 | 2024-09-30 16:13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有效性 | 有效 |
关键字 | 索取号 | 73448398X/2024-00947 |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第三季度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来源:农业农村局
作者: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4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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