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标题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第二季度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文件编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24-07-04 16:48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有效性 有效
关键字 索取号 73448398X/2024-00802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第二季度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来源:农业农村局 作者: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04日 点击数: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硕农(农膜)罚〔20242 陈兴平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案 陈兴平 202438日,和硕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曲惠镇冬都呼都格村陈兴平承包地块内,陈兴平组织的工人在田间焚烧农用薄膜和秸秆混合物,着火面积150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2024.4.18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2 硕农(农膜)罚〔20247 童海军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案 童海军 2024319日,和硕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和硕县曲惠镇榆树园村三组承包户童海军承包的地块内,工人将承包土地中集中收拢的废旧农田地膜全部焚烧完毕,着火面积100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罚款800元(捌佰元整)。 2024.4.12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3 硕农(农膜)罚〔202411 牛运书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案 牛运书 2024329日,和硕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乌什塔拉乡沙井子村铜矿山牛运书生产地块中,牛运书和工人在焚烧农用薄膜和秸秆混合物,着火面积100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罚款800元(捌佰元整)。 2024.4.9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4 硕农(农膜)罚〔202413 马长伟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案(焚烧) 马长伟 202446日,和硕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在和硕县乌什塔拉乡沙井子村124附近有人焚烧废旧地膜。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向土地承包户马长伟出示了执法证件,在马长伟承包的地块内进行了现场检查,涉及地块4块,地块内有分布不均匀的连续性焚烧秸秆和废旧地膜的痕迹及剩余物,焚烧面积20余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罚款800元(捌佰元整)。 2024.4.23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5 硕农(农膜)罚〔202414 孙怀宝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案(焚烧) 孙怀宝 2024416日,和硕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在和硕县曲惠镇榆树园村三组附近有人焚烧废旧地膜。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向土地承包户孙怀宝出示了执法证件,在孙怀宝承包的地块内进行了现场检查,涉及地块1块,总面积189亩,地块内有分布较均匀的连续性焚烧秸秆和废旧农膜的痕迹及剩余物15条,焚烧面积30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罚款800元(捌佰元整)。 2024.5.30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6 硕农(农产品)罚〔20241 张祖中在蔬菜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案 张祖中 在蔬菜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农残超标的芹菜、对违法生产的芹菜进行销毁处理、处4500元(肆仟伍佰元)罚款。 2024.5.7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7 硕农(兽药)罚〔20241 和硕县国胜饲料兽药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 和硕县国胜饲料兽药店 和硕县国胜饲料兽药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兽药管理条例》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兽药行为;没收26袋牧驱乐阿苯达唑伊维菌素粉、9瓶虫剋非伊维菌素注射液、 12盒鱼腥草注射液、3盒零4支盐酸林可霉素注射液;没收违法所得55元(伍拾伍元整);处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2倍:219.2*2=438.4元(肆佰叁拾捌元肆角)罚款。 2024.5.20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8 硕农(农药)罚〔20242 和硕县春耕农资店经营劣质农药 和硕县春耕农资店 2024523日上午,和硕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和硕县塔哈其镇辖区内和硕县春耕农资店的农药产品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门店内农药货架上摆放的农药,扑海因(异菌脲),PD20140410,规格100毫升/瓶,生产日期:20210219,质量保证期3年,数量:4瓶,该农药产品已超过质量保证期。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责令停止经营劣质农药、没收违法经营的4瓶扑海因(异菌脲)、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2024.5.30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9 硕农(兽药)罚〔20242 和硕县康牧兽药店经营假兽药案 和硕县康牧兽药店 2024521日,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郑焕玲、蒲艳君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和硕县康牧兽药店内,正对大门的货柜背面靠西墙的冰箱冷冻柜里有3盒零9支祥生牌犬用二联王注射液,外包装及最小销售包装上没有印制兽药产品电子追溯码,未标注兽药生产批号与批准文号。使用说明书标注的批准文号为吉生药试字(201000018”。执法人员在国家兽药综合查询APP的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中未查询到兽药生产企业、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相关信息。该兽药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按照假兽药处理。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犬用二联王注射液行为;2.没收3盒零4支犬用二联王注射液;3.没收违法所得110元(壹佰壹拾元整);4.处违法经营兽药货值金额2倍:402.5*2=805元(捌佰零伍元整)罚款。 2024.6.11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10 硕农(农产品)立〔20242 刘双建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豇豆案 刘双建 2024529日,和硕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协同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对塔哈其镇两千亩基地大棚种植户刘双建种植的豇豆进行了监督抽查,根据614日乌鲁木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出具的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显示,该批豇豆所检项目噻虫胺检测结果为0.067mg/kg,大于限值0.01mg/kg,不符合GB2763-202GB 2763.1-2022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没收违法所得1748.5元(壹仟柒佰肆拾捌元伍角)、罚款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 2024.7.3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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