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标题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第一季度行政处罚公示 文件编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24-04-22 16:41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有效性 有效
关键字 索取号 73448398X/2024-00438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第一季度行政处罚公示

来源:农业农村局 作者: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 2024年04月22日 点击数: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1 硕农(肥料)罚 〔2024〕1号 新疆金越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新疆金越肥业有限公司 2024年1月17日,第二师22团九连承包户姚某举报新疆金越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肥料存在问题,经核查,矿源黄腐酸钾和深层菌安(黄腐殖酸)未取得肥料登记证。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一、警告;
二、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4075元(肆仟零柒拾伍元)
2024.4.11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2 硕农(农产品)立〔2024〕1号 牟长荣在芹菜种植中使用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案 牟长荣 2024年2月9日,和硕县农业农村局对位于清源公司一基地1巷道牟长荣大棚种植的芹菜进行监督抽查,根据2024年2月19日,和硕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中心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显示,该批芹菜所检项目毒死蜱检测结果分别为0.34mg/kg(南棚),0.68mg/kg(北棚),大于限值0.05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移交公安机关 2024.3.6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3 硕农(野植)罚〔2024〕1号 陈定平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 陈定平 2024年2月23日,和硕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将陈定平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硕公(森)移字﹝2024﹞1号)移送至我局,该案中,当事人陈定平于2022年5月20日17时许,在和硕县乃仁先尔乡红山将军楼南侧草场内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锁阳,共采集115株,15kg。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锁阳(115株,15千克),由查扣机关和硕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2024.3.14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4 硕农(野植)罚〔2024〕2号 黄在华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 黄在华 2024年2月23日,和硕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将黄在华、范永秀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硕公(森)移字﹝2024﹞2号)移送至我局,该案中,当事人黄在华与妻子范永秀一起,于2022年5月20日17时许,在和硕县乃仁克尔乡红山将军楼南侧草场内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采集野生疑似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锁阳,共采集765株,65kg。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锁阳(765株,65千克),由查扣机关和硕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2024.3.14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5 硕农(野植)罚〔2024〕3号 范永秀涉嫌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 范永秀 2024年2月23日,和硕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将黄在华、范永秀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硕公(森)移字﹝2024﹞2号)移送至我局,该案中,当事人范永秀与丈夫黄在华一起,于2022年5月20日17时许,在和硕县乃仁克尔乡红山将军楼南侧草场内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采集野生疑似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锁阳,共采集765株,65kg。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锁阳(765株,65千克),由查扣机关和硕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2024.3.14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6 硕农(野植)罚〔2024〕4号 张运中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 张运中 2024年2月23日,和硕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将张运中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硕公(森)移字﹝2024﹞3号)移送至我局,该案中,当事人张运中,于2022年5月20日17时许,在和硕县乃仁克尔乡红山将军楼南侧草场内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采集野生疑似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锁阳,共采集200株,26kg。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锁阳(200株,26千克),由查扣机关和硕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2024.3.14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7 硕农(野植)罚〔2024〕5号 范永新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 范永新 2024年2月23日,和硕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将范永新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硕公(森)移字﹝2024﹞4号)移送至我局,该案中,当事人范永新,于2022年5月20日17时许,在和硕县乃仁克尔乡红山将军楼南侧草场内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采集野生疑似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锁阳,共采集345株,37kg。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锁阳(345株,37千克),由查扣机关和硕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2024.3.14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8 硕农(农药)罚〔2024〕1号 和硕县王勇农资经销部经营劣质农药案(过期) 和硕县王勇农资经销部 2024年3月11日,和硕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和硕县特吾里克镇和硕县王勇农资经销部的农药产品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门店店内后面空置位置摆放一箱子,箱内放置的农药:利刃(啶虫·毒死蜱),PD20171763,规格:500克/瓶,生产日期:20210304,质量保证期2年,数量:13瓶,该农药产品已超过质量保证期。 《农药管理条例》 一、责令停止经营劣质农药;二、没收违法经营的13瓶利刃(啶虫·毒死蜱);三、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2024.4.15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9 硕农(农膜)罚〔2024〕1号 张立下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案 张立下 2024年3月9日,和硕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在乌什塔拉沙井子村二组村委会东南方向的农田内张立下在焚烧农用薄膜和秸秆混合物,着火面积88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罚款800元(捌佰元整)。 2024.4.1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10 硕农(农膜)罚〔2024〕3号 严平均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案 严平均 2024年3月11日,和硕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和硕县曲惠镇冬都呼都格村村承包户严平均承包的地块内,工人将承包土地中集中收拢的废旧农田地膜全部焚烧完毕,着火面积100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罚款800元(捌佰元整)。 2024.3.29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11 硕农(农膜)罚〔20244 耿军永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案 耿军永 2024年3月12日,和硕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曲惠镇冬都呼都格村耿军永田间,耿军永正在田间焚烧农用薄膜和秸秆混合物,着火面积90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罚款800元(捌佰元整)。 2024.4.1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12 硕农(农膜)罚〔2024〕5号 崔雪征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案 崔雪征 2024年3月26日,和硕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苏哈特乡肖然托勒盖村四组田间,崔雪征正在田间焚烧农用薄膜和秸秆混合物,着火面积9.5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罚款400元(肆佰元整)。 2024.4.8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13 硕农(农膜)简罚〔20241 余应平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案 余应平 2024年3月26日,和硕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苏哈特乡肖然托勒盖村四组田间,余应平正在田间焚烧农用薄膜和秸秆混合物,着火面积2.3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罚款200元(贰佰元整)。 2024.3.28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14 硕农(农膜)罚〔20246 马国芳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案 马国芳 2024年3月14日,和硕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和硕县乌什塔拉乡塔拉村承包户马国芳在承包的地块内,将承包土地中集中收拢的废旧农田地膜进行焚烧,着火面积30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罚款800元(捌佰元整)。 2024.3.29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15 硕农(农膜)罚〔20248 刘凯举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案 刘凯举 2024年3月23日,和硕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和硕县曲惠镇榆树园村承包户刘凯举承包的地块内,刘凯举与工人将承包土地中集中收拢的废旧农田地膜全部焚烧完毕,着火面积105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罚款800元(捌佰元整)。 2024.3.29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16 硕农(农膜)罚〔2024〕9号 苟中海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案 苟中海 2024年3月23日,和硕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和硕县曲惠镇榆树园村承包户苟中海承包的地块内,工人将承包土地中集中收拢的废旧农田地膜进行焚烧,着火面积30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罚款800元(捌佰元整)。 2024.3.29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17 硕农(农膜)罚〔202410号 高明仁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案 高明仁 2024年3月27日,和硕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在乌什塔拉乡激光靶场7公里农田内,高明仁在焚烧农用薄膜和秸秆混合物,着火面积120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罚款800元(捌佰元整)。 2024.4.8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18 硕农(农膜)罚〔202412号 司二平未按照规定及时回收农用薄膜案 司二平 2024年3月29日,和硕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新塔热乡则格德恩阿茨村司二平承包的地块中在焚烧农用薄膜和秸秆混合物,着火面积90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罚款800元(捌佰元整)。 2024.4.9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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