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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和硕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文件编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23-09-12 10:36
发布机构 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有效性 有效
关键字 索取号 73448398X/2023-01211

和硕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来源: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12日 点击数:

处罚决定文号

(和)文案立字〔2023〕第005号

处罚名称

和硕县杭启通讯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发行其作品、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

处罚类别

鉴于该商店为初犯,且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给予当事人行政警告并没收2个涉案非法车载U盘(歌曲)

违法事实

2023年9月1日13时36分,县委宣传部牵头,联合州委宣传部、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对和硕县出版物市场开展专项联合执法检查。在检查到位于和硕县乌什塔拉乡世纪龙商城2-9的和硕县杭启通讯部时,执法人员马文良(31070821001)、潘英(31070821002)、希来(31070821003)向现场负责人王小霞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该商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经营场所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存在违规销售发行移动存储介质(车载歌曲U盘)的行为涉嫌侵权盗版。该商铺销售的2个车载歌曲U盘(其中:内存16G2个),当事人不能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也无法提供U盘合法来源凭证,以及著作权人授权等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当场对涉案的2个(车载U盘)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同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下发《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并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通过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录像取证,此次检查于2023年9月1日13时50分结束。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九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

处罚结果

鉴于该商店为初犯,且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给予当事人行政警告并没收2个涉案非法车载U盘(歌曲)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和硕县杭启通讯部

法定代表人姓名

鲁帅东

处罚决定日期

2023年9月8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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