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县1家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出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1批次,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依法对和硕县芳磊豆腐坊于2024年5月31日购进的“黄豆芽”进行抽样检验。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于2024年6月27日出具编号为:SY2024023002的检验报告,判定该批“黄豆芽”,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6月27日,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单现场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7月8日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不合格原因及整改情况。经过排查,不合格原因属于种植环节,因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导致采购了检验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
整改措施:增强法律意识,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强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附件: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声明:以下信息仅指本次抽检食用农产品的购进日期和所检项目)
抽样编号 |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被抽样单位地址 |
食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商标 |
购进日期 |
不合格项目 |
分类 |
SBJ246500004403306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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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硕县芳磊豆腐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清水河农场园艺公司新居民点 |
黄豆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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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31 |
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 标准指标:不得检出 实测值:0.0200 mg/kg |
食用农产品 |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