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和硕县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县1家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出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1批次,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月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依法对和硕县舍舍蔬菜店于2024年1月4日购进的“毛芹菜”进行抽样检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4年1月25日出具编号为:2024X-J-SP00460的检验报告,判定该批“毛芹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月31日,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单现场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局于2024年2月19日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不合格原因及整改情况。经过排查,不合格原因属于种植环节,因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导致采购了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整改措施:增强法律意识,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强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附件: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