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县1家食品生产企业出现不合格食品1批次。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和硕县鸿沣酱油醋酿造厂生产“香醋(酿造食醋)”
2023年9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依法对对焉耆县华和超市经营的由和硕县鸿沣酱油醋酿造厂于2022年12月1日生产的“香醋(酿造食醋)”进行抽样检验。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出具编号为:SH23SS039851的检验报告,判定该批香醋(酿造食醋)”,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19-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醋》、GB/T18187-2000《酿造食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0月24日,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单现场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11月4日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不合格原因及整改情况。经排查不合格原因,造成这次不合格的原因是当事人管理上存在漏洞,没有按要求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误使用了老厂剩余未用完老包装袋,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是GB/T18187-2000《酿造食醋》的国家标准,这个标准对食醋的总酸标准指标要求是≥3.5g/100ml。在当事人搬迁新厂,取得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后,生产的“香醋(甜醋)”使用包材标签上标注的执行标准是GB2719-2018《食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这个标准对“总酸”含量的要求是≥2.5g/100ml,由于食品检测机构是按照当事人使用的老包装袋标签上标注的GB/T18187-2000《酿造食醋》的国家标准进行检验的,所以导致不合格。
整改措施: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按食品生产过程控制要求填写相关生产记录,并且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签订委托检验协议,已经将每批次产品都进行送检,未发现不合格产品,现已完成整改。
附件: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