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标题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文件编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23-09-08 13:17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性 有效
关键字 索取号 73448398X/2023-01202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08日 点击数:

近期,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县1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出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两批次,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和硕县章仕英蔬菜店经营的“芹菜”和“姜”

2023年6月16日,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在和硕县章仕英蔬菜店对该蔬菜店于2023年6月15日购进的“芹菜”和“姜”进行抽样检验。于2023年7月17日分别出具编号为:A2230022750801009C和A2230022750801015C的检验报告,“芹菜”的检验结论: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18mg/kg)。“姜”的检验结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0.5mg/kg,实测值0.94mg/kg)。

(二)对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且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六十五条的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警告;

二、没收违法所得1535元人民币;

三、罚款2000(贰仟)元人民币;

(三)不合格原因及整改情况。经过排查后芹菜不合格原因属于种植环节,因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未索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导致采购了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当事人将认真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附件: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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