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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文件编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23-08-16 16:46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有效性 电子
关键字 索取号 73448398X/2023-00995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08月16日 点击数:

近期,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县1家餐饮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和硕县豫皖早餐店经营的自制“油条”

2023年5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在和硕县豫皖早餐店对该早餐店于2023年5月26日自制的“油条”进行抽样检验。于2023年6月26日出具编号为:XZJC230096-FC279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100mg/kg,实测值:364mg/kg)

(二)对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制作销售“铝”含量超标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的行为。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三项“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12元。

二、罚款2千元人民币。

(三)不合格原因及整改情况。因当事人使用的计量器具“电子秤”因常年失修损坏,对使用的复配膨松剂使用标准称重计量不准确,超过使用比例,导致自制“油条”不合格,当事人积极排查产品不合格原因并及时整改,经过购买新的计量器具在检定合格后,对自制的油条进行送检,检验合格。和硕县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21日组织第三方抽检机构对该店经营者陶守占自制的“油条”进行了监督抽检,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出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合格。

附件1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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