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
2022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和硕县亨瑞市场内对和硕县艳阳蔬菜店于2022年12月10日购进的“生姜”进行抽样检验,于2023年1月5日出具检验报告(No:SH22SG09623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月6日,本局两名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No:SH22SG296231)一份、《2022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一份、《2022年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一份,向当事人告知了其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不申请复检,本局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后,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该批不合格生姜是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0日从焉耆县小侯叶子菜批发店(供货商侯亚伟)购进的;当时共购进了80公斤,进货价11元/kg,售价为12元/kg,抽检3.05kg,其余当月销售完,无库存,经计算该批生姜货值金额为960元,违法所得为960元。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够配合本局调查,违法行为危害不大,并有召回不合格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960(玖佰陆拾)元人民币;
3、罚款2000(贰仟)元人民币。
三、原因剖析
经核实,和硕县艳阳蔬菜店销售的生姜,不合格原因在种植环节,当事人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做了以下整改:对进货产品质量严格把控,严格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
特此通告。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