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
2021年9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在位于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城北大道3707号新联市场副食品区A6-26号的新疆云罗佳品商贸有限公司对和硕县万源养蜂场于2020年9月1日生产的“馨疆芯”牌百花蜂蜜进行抽样检验。于2021年10月23日出具编号为:SC21650011830282016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果糖和葡萄糖项目不符合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百花蜂蜜的《检验报告》和复检须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本局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后,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调查,此案于2021年11月20日,调查终结。
二、违法和处罚依据
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生产的“馨疆芯”牌百花蜂蜜于2021年6月30日、2021年10月23日分别被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食品安全检测机构抽检不合格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至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以及本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第二款: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应当依法从重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十三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 警告;
- 没收违法所得叁佰元(300元人民币);
- 罚款捌万元(80000元人民币);
三、原因剖析
经调查,发现该场负责人管理的疏忽,将两种产品的标签混放,导致员工将调制蜂蜜标签贴成蜂蜜产品标签。
附件:蜂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2月14日
蜂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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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被抽样单位地址 |
样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商标 |
生产日期 |
不合格项目 |
检验结果 |
标准值 |
检验机构 |
1 |
和硕县万源养蜂场 |
新疆和硕县塔哈其镇市场 |
高新区新联市场新疆云罗佳品商贸有限公司 |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城北大道3707号新联市场副食品区A6-26号 |
百花蜂蜜 |
700g/瓶 |
馨疆芯 图形商标 |
2020/09/01 |
果糖和葡萄糖 |
19.0g/100g |
≥60g/100g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