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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硕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价格调整政策解读

来源: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30日 点击数:

《关于调整和硕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价格的通知》硕发改规20241号)(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24年8月1日起执行,为方便广大业主准确理解《通知》内容,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08号、自治区住建厅《住宅物业服务标准》等有关规定,现对该《通知》相关政策予以解读。

一、为什么要调整?

目前和硕县执行标准为依据《关于明确和硕县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和发改价费201318号文件精神制定无电梯小区0.32/,有电梯小区含电梯运行费0.7/,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在依法依规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基础上,经和硕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和硕县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价格进行调整。

二、本次调整的物业服务价格指的是什么价格?

本次调整的物业服务价格指的是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的有偿收费。

三、什么是普通住宅?

普通住宅指单元式住宅楼栋。非普通住宅及非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业主将普通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按非住宅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配套的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福利院按普通住宅收取物业公共服务费。

四、什么时候执行?

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备案后执行。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评定等级,向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后执行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

关联稿件:

关于调整和硕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价格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