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我县地处干旱、荒漠地带,生态十分脆弱,风沙、干旱、霜冻等自然灾害频发,农田防护林建设面临一系列问题,区域发展不平衡,管理职责不清晰、用地用水矛盾还较为突出,为切实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与管理是改善农区生态、保护基本农田、抵御自然灾害、确保农业生产安全,通过实施细则加强农田防护林建设,构筑绿洲生态屏障,实现农民稳产增收和保障和硕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田防护林建设保护条例》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18条,第1-5条讲述了《细则》制定文件依据和适用范围、原则,适用于和硕县行政区域内农田防护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县人民政府领导农田防护林建设保护工作,将农田防护林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权利主体,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原则,重点是村民居住区周边,县、乡、村道路两侧的防护林建设,补植补造缺行断带的防护林。第6-12条讲述了各单位职责,林业和草原部门编制县域内农田防护林建设规划,加大农田防护林的保护和管理监督工作,水利部门明确年度农田防护林用水配额,农田防护林水价全部按照二轮承包土地价格执行。各乡镇、部门统筹做好农田防护林灌溉系统建设,不得占用和破坏农田防护林渠系、管道等灌溉设施。在规划划定的农田防护林用地范围内营造的防护林,由县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农业农村部门完善和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农田防护林建设。县人民政府是农田防护林建设及管护的责任主体,完成本区域的农田防护林的营造、更新和管护,不达标的由乡镇督促整改。采伐和更新的要求,集中在每年3月、11月中旬统一审批上报,采伐指标不得超过当年下达指标量。第13条讲述了农田防护林建设的病虫害要求,“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发生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经营者应当及时治理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林草部门,控制和防止林业有害生物扩散和蔓延。第14-16条讲述了管理要求,占用或者征用农田防护林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违反本细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17-18条讲述了《细则》负责解释的相关单位、执行时间。
三、解读主体
和硕县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电话:0996-5626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