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关于加快推进供气供热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巴发改价〔2024〕29号)精神,在依法依规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基础上,经和硕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和硕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依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印发《“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环资〔2021〕827号)“各地要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规定以及我县经济水平、居民承受能力,参照周边县市污水处理价格,和硕县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85元/立方米调整至0.95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工业、商业、服务业)污水处理费由1.2元/立方米调整至1.5元/立方米。
二、相关要求
(一)污水处理企业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进一步保障污水处理安全,完善对外服务热线和快速抢修等应急处置机制,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二)污水处理企业在收费前做好收费标准公示。
三、其他事宜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相关政策解读:《关于调整和硕县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和硕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