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关于加快推进供气供热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巴发改价〔2024〕29号)精神,在依法依规开展成本监审、价格听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基础上,经和硕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和硕县集中供热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依据《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以及我县经济水平、居民承受能力,参照周边县市城镇供热价格,和硕县居民供热价格由18.5元/平方米调整至20.5元/平方米,非居民供热价格由19元/平方米调整至21元/平方米,取消装有过水热用户每年80元费用。
二、相关要求
(一)采暖期自当年的11月1日开始至次年3月31日止。但如遇天气气温异常,采暖期时间应适当提前或延后。
(二)供热单位在收费前做好收费标准公示。
(三)新的收费标准执行后,供热企业应该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加强内部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三、其他事宜
本通知未尽事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本通知自2024年-2025年度采暖期开始施行,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相关政策解读:《关于调整和硕县集中供热收费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和硕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