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硕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
根据《和硕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纪要》(硕政常发〔2023〕8号)文件精神,现就城镇供水价格通知如下:
一、目前我县城镇自来水供水使用地表水,根据《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一、1.城市(镇)的公共自来水水资源费标准。Ⅱ区地表水标准为0.05元/立方米的规定。”对城镇供水价格进行调整。将地表水水资源费0.05元/立方米纳入城镇供水水价。调价后生活用水水价1.85元/立方米;商业、工业用水2.05元/立方米;建筑用水2.25元/立方米;特服行业用水5.05元/立方米;绿化、消防用水0.55元/立方米。
二、以上水价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
和硕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