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8〕506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发改价综〔2021〕496号)等文件精神,通过履行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定价程序,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各县(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调整居民、非居民商业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及执行居民用气阶梯价格通知如下:
一、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依据《自治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管道燃气综合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税后投资收益率不超过7%核定。按照2017-2019年天然气门站价格相关文件,天然气门站价格增值税率由11%下调至9%,因增值税率调整综合配气价格进行了相应下调。各县(市)居民、非居民商业配气价格如下:
单位:元/立方米
县(市) |
库尔勒 |
焉耆 |
博湖 |
和硕 |
和静 |
尉犁 |
且末 |
若羌 |
轮台 |
综合配气价格 |
0.35 |
0.62 |
0.90 |
0.90 |
0.49 |
0.47 |
2.34 |
2.54 |
0.26 |
居民配气价格 |
0.32 |
0.37 |
0.56 |
0.54 |
0.37 |
0.32 |
2.17 |
1.96 |
0.30 |
非居民商业 配气价格 |
0.76 |
0.76 |
0.76 |
0.90 |
0.76 |
0.76 |
2.36 |
2.46 |
0.65 |
二、居民、非居民商业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根据城市(镇)燃气经营企业上游购气价和分类配气价格,各县(市)居民、非居民商业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如下:
(一)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1、库尔勒市由现行价格1.30元/立方米调整至1.45元/立方米;
2、焉耆县、博湖县由现行价格1.20元/立方米调整至1.50元/立方米;
3、尉犁县由现行价格1.60元/立方米调整至1.45元/立方米;
4、若羌县由现行价格2.50元/立方米调整至2.40元/立方米。
5、和硕县、和静县仍执行现行价格1.50元/立方米,轮台县仍执行现行价格1.10元/立方米,且末县仍执行现行价格2.40元/立方米,不作调整。
(二)非居民商业用气终端销售价格
1、库尔勒市由现行价格2.09元/立方米调整至2.05元/立方米;
2、尉犁县由现行价格2.53元/立方米调整至2.05元/立方米;
3、若羌县由现行价格3.00元/立方米调整至2.80元/立方米。
4、焉耆县、博湖县、和静县仍执行现行价格2.05元/立方米,和硕县仍执行现行价格2.19元/立方米,轮台县仍执行现行价格1.80元/立方米,且末县仍执行现行价格2.80元/立方米,不作调整。
三、居民用气阶梯价格
根据《巴州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实施方案》(巴发改规〔2022〕1号),各县(市)居民用气实施阶梯气价。按照方案中相应各县(市)居民用气第一档、第二档、第三档阶梯气量,执行各阶梯气价如下:
(一)居民用气第一阶梯价格库尔勒市、尉犁县执行1.45元/立方米,焉耆县、博湖县、和硕县、和静县执行1.50元/立方米,轮台县执行1.10元/立方米,若羌县、且末县执行2.40元/立方米。
(二)居民用气第二阶梯价格库尔勒市、尉犁县执行1.74元/立方米,焉耆县、博湖县、和硕县、和静县执行1.80元/立方米,轮台县执行1.32元/立方米,若羌县、且末县执行2.88元/立方米。
(三)居民用气第三阶梯价格库尔勒市、尉犁县执行2.17元/立方米,焉耆县、博湖县、和硕县、和静县执行2.25元/立方米,轮台县执行1.65元/立方米,若羌县、且末县执行3.60元/立方米。
对学校(幼儿园、托幼园)、养老福利机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村、社区)、医院、部队等办公及生活用气,以及城市(镇)集中供热用气等非居民用户,不执行阶梯气价,气价水平执行居民用气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库尔勒市、尉犁县执行1.60元/立方米,焉耆县、博湖县、和硕县、和静县执行1.65元/立方米,轮台县执行1.21元/立方米,若羌县、且末县执行2.64元/立方米。
四、相关配套措施
(一)定期开展燃气经营企业配气成本监审工作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定期对燃气经营企业开展配气价格成本监审工作。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燃气经营成本相关资料,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天然气需求量,以合理价格采购天然气,切实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二)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
各县(市)应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可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增加补贴或减免优惠气量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气价调整而受影响。
(三)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落实相关政策
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住建、市监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气行业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1〕14号)要求,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燃气表后到燃具前由供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不得再向用户收取。调价前用户已购买未使用的天然气仍按原价格执行。
(四)燃气经营企业要提高供应和服务水平
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及时处理在供应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加大燃气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力度,提高天然气利用水平;要完善客户服务体系,更加便利服务居民群众;要加大安全巡检力度,确保居民用气安全稳定。
五、价格执行的范围和时间
本通知中各县(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终端销售价格及居民用气阶梯价格执行范围为各县(市)城市(镇)管道天然气覆盖区域,自2022年5月1日零时起执行。本通知有效期5年。原巴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各县(市)天然气价格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巴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