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和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硕县人民政府对2009年至2023年期间以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县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硕县坟墓搬迁实施方案》(硕政办发〔2019〕40号)、《和硕县边缘易致贫户住院救助实施方案》(硕政办发〔2020〕14号)2件政策性文件。《关于印发和硕县农村庭院经济发展提质增效贷款贴息实施方案的通知》(硕政办规〔2020〕2号)、《关于印发和硕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硕政办规〔2020〕3号)、《和硕县人民政府禁火通告》(硕政规〔2023〕1号)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批转县民政局关于和硕县80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和免费体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政办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和硕县殡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政办发〔2012〕378号)、《和硕县地名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政办发〔2012〕459号)、《关于印发和硕县发放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政办发〔2013〕13号)、《关于印发和硕县困难残疾人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政办发〔2016〕182号)5件政策性文件继续有效。
上述废止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决定公布前连续计算。超过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和未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和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起草、实施单位要密切关注现行规范性文件效力,应当根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废的情况,或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的情况,对规范性文件作出需要废止、宣布失效、重新公布或者修改的清理建议,并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处理,以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和硕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3日
文件下载:和硕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