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和硕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和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和硕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080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7〕29号)、《关于印发<自治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巴政发〔2018〕42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州农业水价综合改革2019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巴发改价〔2019〕140号)等精神,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
按照“节约农业用水,保障工业用水,增加生态用水”目标,保护农村二轮承包土地、经批准的牧民定居饲草料地和计划内粮食基地生产积极性,充分发挥水价经济杠杆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由农业向高效益行业转移,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和硕县农业、工业、生态等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
《和硕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用于和硕县境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三、水价改革原则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受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一)根据自治州核定的水资源总量,充分体现“以水定产业、以水定地、以水定城市”发展规模。
(二)水价实行差别化政策,对于农村二轮承包土地(含国有土地村集体承包地)、村集体机动地、经批准的牧民定居饲草料地、防护林和计划内粮食基地予以保护,优先供水,供水水价按基础水价执行;对于农村二轮承包土地、村集体机动地,经批准牧民定居饲草料地和计划内粮食基地以外耕地的农业用水,工业、服务业以及石油天然气行业用水,全部按综合水价执行。
(三)和硕县各灌区地表水、地下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使用地下水的用水户所产生的电费、运营管理维护等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
(四)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计价,按供水对象分为A类和B类用水。
1.A类用水,指农村二轮承包土地、防护林、经批准牧民定居饲草料地和计划内粮食基地农业用水。
2.B类用水,指农村二轮承包土地、经批准牧民定居饲草料地以外的耕地农业用水、防护林以外的林地用水、工业用水、服务业用水(包括特种高耗水行业用水)和石油天然气行业用水。B类用水共分为4类,其中:B1类为农村二轮承包土地、经批准的牧民定居饲草料地和计划内粮食基地以外的耕地农业用水,防护林以外的林地用水;B2 类为工业用水(包括工矿企业开采、加工、生产制造、水力发电等);B3类为服务业用水(包括洗浴业、洗车业等特种高耗水行业自备机井用水);B4类为石油天然气行业用水。
(五)对B类用水征收资源水价。
(六)对A类和B类用水中的农业用水,在完成超采区治理任务后,实行超定额累计加价制度,超过定额和计划用水不足50%(含50%)的,超过部分按规定水价1.5倍执行;超过定额和计划 50%至1倍(含1倍)的 ,超过部分按规定水价2倍执行;超过定额和计划1倍以上,超过部分按规定水价2.5倍执行。
(七)对B类用水中的服务业用水(包括特种高耗水行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计加价制度,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不足20%(含20%)的,超出部分在标准基础上加1 倍征收;超出定额和计划 20%以上、不足40%(含40%)的,超出部分在标准基础上加2倍征收;超出定额和计划40%以上的,超出部分在标准基础上加3倍征收。
(八)鼓励使用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
(九)县级财政承担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不计入供水成本。
(十)《办法》中所称水利工程价格是指水管部门接水点至用水单位接水点之间水利供水工程的水价,核定的A、B类农业供水价格以和硕县2015年100%的水利固定资产(含完工投入使用,但未竣工验收的水利固定资产)为核算基础,由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维修费、工程保险费、水资源费、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性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构成。
四、水价核定原则
水价核算按用水单位核算(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除外),水价包括基础水价、综合水价、执行水价。基础水价即水利工程供水成本价;综合水价包括基础水价、浮动水价、资源水价和环境水价;执行水价即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的水价。
五、计收标准
农业供水水价
A类用水2020年地表水定额内执行水价为(和硕灌区水管单位扣除财政“两费”后的供水成本+末级水价)×80%=(0.1494+0.0111)×80%=0.1284元/立方米;2021年为(0.1494+0.0111)×90%=0.1445元/立方米;2022年为(0.1494+0.0111)×100%=0.1605元/立方米;地下水定额内执行水价为:0.1864元(地下水单位供水成本经第三方测算水价为0.1864元/立方米)+0.01元的水资源费=0.1964元/立方米。
B1类用水2020年地表水定额内执行水价为:0.1605元+0.16元的水资源费=0.3205元/立方米;地下水定额内执行水价2020年为自治州统一水价0.5元/立方米(根据巴水发〔2015〕100号文件),2020年后地下水执行水价为:(和硕县灌区水管单位扣除财政“两费”后的供水成本+末级终端供水成本)×(1+6.5%+3%)+地下水资源费=0.1864×(1+6.5%+3%)+0.4=0.6041元/立方米。
工业供水水价
B2类用水地表水执行水价为:0.5元的水资源费+供水工程成本单独核算价格;地下水执行水价为:2元的水资源费(超采区水资源费按2倍征收)+供水成本单独核算价格。
服务业供水水价
B3类用水地表水定额内执行水价为:(和硕县灌区水管单位扣除财政“两费”后的供水成本+末级终端供水成本)×(1+6.5%+3%)+地表水资源费=(0.1494+0.0111)×(1+6.5%+3%)+2=2.1757元/立方米;地下水定额内执行水价为:(和硕县灌区水管单位扣除财政“两费”后的供水成本+末级终端供水成本)×(1+6.5%+3%)+地下水资源费=0.1864×(1+6.5%+3%)+8(超采区水资源费按2倍征收)=8.2041元/立方米。
石油天然气行业供水水价
B4类用水地表水执行水价为:(和硕县灌区水管单位扣除财政“两费”后的供水成本+末级终端供水成本)×(1+6.5%+3%)+地表水资源费=(0.1494+0.0111)×(1+6.5%+3%)+1.8=1.9757元/立方米;地下水执行水价为:(和硕县灌区水管单位扣除财政“两费”后的供水成本+末级终端供水成本)×(1+6.5%+3%)+地下水资源费=0.1864×(1+6.5%+3%)+3.6=3.8041元/立方米。
计收标准说明:
1.水资源费按照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水利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执行,即:(1)A类地下水水资源费0.01元/立方米;(2)B1类地表水水资源费0.16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0.4元/立方米;(3)B2类地表水水资源费0.5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2元/立方米;(4)B3类地表水水资源费2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8元/立方米;(5)B4类地表水水资源费1.8元/立方米,地下水水资源费3.6元/立方米。
2.全县实行地表水、地下水供水两水统管、统配的管理办法,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供电公司配合水利局做好“井电双控”管理工作;农村二轮承包土地使用的机井电费、维修费、管理费由农户承担。
3.农业用水使用再生水、上排下灌混合水(排渠抽水)、微咸水的,按A类水价计收水费。
4.环境水价暂不进入执行水价。
5.如有新的水价政策,则按照新政策执行。
六、水费收缴及计量
(一)农业用水水费由各乡镇水管站或农民用水者协会按照实际用水量收取。
(二)水费实行先交费后配水制度。农业用水水费实行先缴费后放水制度,即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或农民用水者协会,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分配的年度供水指标,每年4月1日之前按年度供水指标的30%收缴水费上缴水管部门;9月1日之前按年度供水指标的90%收缴水费上缴水管部门,年底按实际用水量结算水费,不得拖欠,否则次年水管单位不予供水,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各用水单位自行承担。
(三)水管单位在计收水费时,以用水单位和用水户为单位出据自治区税务部门印制的统一专用发票。
(四)自来水公司供水以外的工业、服务业用水水资源费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收取。
(五)自来水公司供水的所有工业、服务业用水单位的水资源费,由自来水公司负责收取后交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六)农业用水以水管部门接水点和计量设施为计量点,按实际供水量计收水费。
(七)工业及特种高耗水等行业用水,以供水节点处安装的计量设施为计量点(地下水以出井口水表进行计量),按实际供水量计收水费。
七、水费使用和管理
(一)水费使用
1.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含附属工程)的维修费、运行管理费和动力燃料等生产费用。
2.按照规定提取的修理费、补助费、公务费等。
3.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单位人员工资、补助工资、公务费等。
4.水利工程管理中的科研费、技术推广费、职工培训费、宣传费、奖励基金等。
5.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所需的设备购置及管理设备配套等费用。
6.末级渠系水价水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全额用于末级渠系的供水管理和维修养护,其中用于末级渠系维修养护的支出应不少于6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
7.村委会或农民用水者协会,在县级水管部门年度收取水费的水价中,地表水按0.01元/立方米、地下水按0.002元/立方米提取资金,作为村委会或农民用水者协会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费及末级工程维护费),不足部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或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收取。
(二)水费管理
水费是供水经营单位的经营性收入,县、乡镇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能在水价中附加任何与供水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预算,水资源费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专户。
八、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和硕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和硕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关链接:《和硕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