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信息标题 安居惠民政策 文件编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21-10-25 11:29
发布机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载体类型 电子
关键字 惠民政策 索取号

安居惠民政策

来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年10月25日 点击数:

一、申报审核程序

有建房意愿的农牧民向所在村组提出建房申请,所在村对建房户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上报),对建房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在乡(镇)和所在村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报县安居富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建局)。经县安居富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终审,名单在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二、建设标准

我县安居富民工程建设坚持以原址新改扩、加固改造、县城安置为主,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配套、安全适用”的原则,根据《自治区安居富民工程建设标准》新建标001-2016,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结合自治区、自治州、和硕县有关要求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保证所建房屋质量、功能达标,水、电、厨卫等设施齐备,附属设施配套。要积极推广使用农村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将节能门窗、节能围护结构材料、阳能、节能采暖等技术设施逐步应用到安居富民工程建设中。

  三、补助对象

1.农村安居富民工程补助对象是现有住房不抗震或面积、功能不达标,当年需建房的户。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身份识别以扶贫部门认定为准低保户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身份识别以民政部门认定为准贫困残疾人家庭身份识别应由残联和民政部门联合认定为准。已享受过农村安居补助的农户不再享受。

2.依据《关于进一步明确自治区农村安居工程若干间题的通知》新农安领〔2018〕1号文件精神,以下人员可列为农村安居工程补助对象建房户申请建房时具有农村户籍,建房后由于种种原因,其本人或家人身份转变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财政供养的教师站所干部等人员,其家庭其他成员均具有农村户籍并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现有农村宅基地且在城镇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的建房户祖辈以务农为生,生活较为贫,村委会为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将其纳入民兵工役、民间艺人等享受国家补贴,转为非农户籍的。以上三类补助对象,必须由户籍地村“两委”按照程序研究列为补助对象,并由所在乡人民政府予以同意确认。

四、补助标准

建房户补助标准。符合安居富民建房补助对象的户,补助每户28500元。其中中央和自治区补助资金每户18500元,河北援疆资金补助每户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