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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文件编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23-04-24 17:59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载体类型 电子
关键字 索取号 73448398X/2023-00684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反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3年04月24日 点击数:

1、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和硕县某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0日,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和硕县某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前期,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反食品浪费法专项检查期间,在和硕县某某火锅店经营场所内,未查见该单位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向消费者作出提示说明,未能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和硕县某某面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9日,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和硕县某某面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和硕县某某面馆经营场所内,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也未向消费者作出反食品浪费提醒,未能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和硕县某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0日,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和硕县某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反食品浪费法专项检查期间,在和硕县某某餐厅经营场所内,未查见该单位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向消费者作出提示说明,未能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4、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和硕县某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0日,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和硕县某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反食品浪费法专项检查期间,在和硕县某某餐厅经营场所内,未查见该单位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向消费者作出提示说明,未能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5、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和硕县某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0日,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和硕县某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反食品浪费法专项检查期间,在和硕县某某餐厅经营场所内,未查见该单位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向消费者作出提示说明,未能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6、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和硕县某某饭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0日,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和硕县某某饭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反食品浪费法专项检查期间,在和硕县某某饭馆经营场所内,未查见该单位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向消费者作出提示说明,未能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7、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和硕县某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10日,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和硕县某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和硕县某某火锅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查见该店在消费者点菜期间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在和硕县某某火锅店经营场所内,未查见该单位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向消费者作出提示说明,未能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8、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和硕县红石榴抓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3年4月4日,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和硕县某某抓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和硕县某某抓饭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查见该店在消费者点菜期间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在和硕县某某抓饭店经营场所内,未查见该单位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向消费者作出提示说明,未能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4月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