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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二) 文件编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22-01-07 16:00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载体类型 电子
关键字 抽检不合格 索取号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二)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年01月07日 点击数:

一、案件来源、调查经过

2021122日,本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http://spcj.gsxt.gov.cn/login)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登记的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内容和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报告》(编号:01WTS202112231)和抽样单(编号:SC2165001183073023920211119,乌鲁木齐海关技术中心对李翠萍经营的猕猴桃进行了抽检,经抽样检验,氯吡脲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氯吡脲mg/kg”的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13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产地证明、进货票据。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本局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后,于20211215日立案调查

经查,该批抽检的猕猴桃是当事人于20211118日从焉耆华伟水果店购进的,当时共购进了10公斤,进货价10/kg,售价为12/kg,抽检3.932kg,其余当日销售完,无库存,抽样为买样,经计算该批猕猴桃货值金额为100元。调查期间,当事人未提出复检要求。

二、违法和处罚依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在购进食品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据,在收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后,主动发起不合格猕猴桃的召回公告,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原因剖析

经调查发现该批次猕猴桃抽检不合格应该是种植环节的问题,当事人针对此次抽检不合格做了以下整改:对进货产品质量严格把控,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履行好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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