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和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和硕县2020年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和硕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和硕县2020年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819号)、《关于印发〈自治区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2020年)〉的通知》(新自然资发〔2019〕2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全面按时保质完成我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立足资源环境领域管理职责,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以“全面摸排、综合整治、生态修复、严格”为手段,统筹落实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现开采秩序明显规范,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安全生产明显加强,产业结构明显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集约节约水平显著提高,充分保障民生工程和重点工程对矿产资源的需求,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布局、生态优先”原则。按照“规划布局科学合理、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开发利用节约集约、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保障发展有效供给、结构调整切实优化”原则,全面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
(二)坚持“谁开采、谁治理”的原则。露天矿山企业是矿山综合整治实施主体,矿山要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批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要求“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全面完成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任务。
(三)坚持“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我县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探索社会资金参与投资治理模式,与旅游、康养、养殖、种植等产业融合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资源、资产要素投入,实现政府、企业、社会共同治理,治理成果共同分享。
(四)坚持“统筹推进、属地整治”的原则。由自然资源局、林草局会同生态环境局,按照方案统筹推进全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协调,确保整治任务按照时间节点顺利完成。
三、工作目标
围绕提升露天生态环境,不断加强生态环境治理、降低矿山扬尘污染、推动矿山升级改造,确保到2020年底前,全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实现持证露天矿山开采更规范,“边开采、边治理”要求得到全面落实,应治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任务全面完成;建立露天矿山综合整治长效机制,细化措施,推动矿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的要求得到严格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有效改善,矿业绿色发展取得成效,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底前,实现50%城镇周边矿业权灭失的露天矿山得以治理恢复,60%城市周边采砂取土行为统一规划、集中开展。
三、组织领导
(一)工作领导小组
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成立和硕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哈 热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陈延华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政协党组书记、副主席
成 员:何亦健 发改委主任
张 亮 公安局局长
刘雪梅 财政局局长
黄益权 自然资源局局长
刘思军 生态环境局长
张 勇 水利局局长
陈培其 农业农村局局长
尹彦龙 林草局局长
李 亚 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
韩 凌 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
巴衣尔 供电公司经理
巴 特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刘红山 特吾里克镇镇长
托 来 塔哈其镇镇长
阿不拉江·尼牙孜 曲惠镇镇长
马月红 乌什塔拉乡乡长
刘春光 苏哈特乡乡长
道·欧其尔 乃仁克尔乡乡长
杜劲明 新塔热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黄益权同志兼任,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县然资源局、林草局和生态环境局要按照方案统筹推进全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发改委:负责对新建矿山建设项目严格控制。
公安局:负责对各非煤矿山企业使用、储存民爆物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各类非法使用、储存民爆物品的企业或个人依法严厉查处。对暴力抗法的企业或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自然资源局:负责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越层开采等违法行为,对采矿许可证过期,未办理采矿权延续手续还继续开采的矿山企业,移交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立案处理。监督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并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进行边开采边恢复工作。
财政局:负责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严格实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制度管理和使用,为矿山整治及生态修复提供资金支持。
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是否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及环境保护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非煤矿山企业要有环评批复、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做好全县非煤矿山企业生产区、开采区、生活区的环境监测、污水处理和防尘措施。对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露天矿山及严重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要立即责令停产整改,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矿山企业或个人。
水利局:负责对矿山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严厉查处露天矿山在建设、生产中违反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督促企业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要求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对未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矿山提出整治或关闭意见。
农业农村局:负责对非煤矿山大型机械合法性进行审查,制定大型机械管理措施、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林草局:负责对矿山企业是否占用草地、林地进行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规使用草地、林地行为,监督非煤矿山企业植被恢复工作,制定矿山复绿工作实施方案。
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对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管。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必须停产整改。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暂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非煤矿山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取缔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煤矿山企业,情节严重的非煤矿山企业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
供电公司:负责符合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的生产企业供电管理,凡未办理用地手续、采矿许可证及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的企业严禁办理供电手续。已办理供电手续的,在此次专项整治中要现场切断电源整治。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对无证开采、越界越层开采、浪费矿产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的矿山进行立案查处。
各乡镇:负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进行清理,并提出关闭意见。
四、主要任务
(一)企业自查
有采矿许可证的露天矿山企业从开发利用、环境保护、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等方面进行自查自评,重点自查自然资源和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颁发相关证照是否齐全并且仍有效,证载开采方式与实际开采方式是否一致,与相连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是否保持3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是否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是否按照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治理,是否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复的相关要求,是否与生态红线和各类保护区重叠。各露天矿山企业综合以上内容形成自查自评报告,填报核查情况表,并提供相应印证资料,报县自然资源局和林草局。
(二)全面摸底排查露天矿山情况
1.摸排全县责任主体灭失的矿山企业及现有矿山企业的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是否齐全,并建立台账。
2.摸排露天矿山是否持有合法开采生产手续,即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环评批复、水土保持批复等手续是否齐全有效。
3.矿山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矿山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是否存在越界、越层开采、乱采滥挖、浪费和破坏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
4.矿山企业是否严格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边开采边恢复,是否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5.矿山企业是否有环评批复,是否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按环保要求开采生产,是否完成竣工环保验收。
6.矿山企业是否有三同时安全评价、是否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标准进行开采生产。
7.矿区范围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是否与已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水资源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区重叠。
8.露天矿山开采中形成的排碴场、排土场、矸石场、尾矿库等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治理恢复。排查露天矿山废石废碴等固体废物是否具危险性(包括自然塌方等),是否有相应的处罚方案或措施。
9.是否按照审批权限以招拍挂方式进行公开出让采矿权,依法依规办理采矿权登记,是否按采矿权出让合同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原采矿权价款)。
(三)依法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1.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生态环保、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
2.对违反《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划,乱采滥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露天矿山坚决依法关闭。
(四)加强露天矿山生态修复
1.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严格落实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以及环评文件和批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等要求,因地制宜进行植被恢复和生态修复,使矿区与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
2.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按照“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积极探索构建“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开发式治理、市场化运作”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综合整治新模式,加快生态修复进度。
(五)严格控制新建露天矿山项目
严格贯彻落实国发〔2018〕22号文件有关要求,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按照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及生态环保要求,统一规划,集中开采,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露天矿山的管理规定,从源头上严格控制新设露天矿山采矿权,控制砂石土采矿权数量,城市、城镇周边等重点区域内原则上禁止新建不符合规划和产业政策的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新设露天矿山采矿权必须达到最低生产规模及最少服务年限标准,必须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严格把好准入关。
五、工作要求
(一) 进度安排。2020年1月底前,在前期排查工作的基础上,制定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按照“一矿一档”、“边开采、边整治”的要求,建立排查整治台账并上报。2020年6月底前,完成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将整治情况总结报告上报。 2020年7月至12月完善工作,迎接地州、自治区检查考核。
(二)建立台账。由自然资源局和林草局牵头对排查内容逐矿逐项分析汇总,分类建立台账,形成整改整治矿山企业清单,逐矿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整改要求,落实责任单位、完成时限,确保整改落实到位。排查情况同时报送生态环境局。
(三) 工作机制。县人民政府建立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排查工作机制,必要时可邀请专业队伍或有关专家参与;要细化分解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任务,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落实到人;建立部门联动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建立考评机制,健全监管体系,确保整治效果。
(四)监督检查。县人民政府加强对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有关责任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进展滞后的有关责任部门进行通报。对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中存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得力、工作不到位、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是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攻坚行动的一项重要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是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负总责,把该项工作作为重点,落实责任人、责任单位,动员各方面力量,积极推进本辖区内露天矿山停产整治工作。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完善露天矿山开采管理办法,建立长效机制,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以制度建设为指引,以监督管理为手段,严格按照标准,严把质量关,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细化责任清单,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和监管职责,严格执行政策要求,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透明公开、快速执行的工作局面。自然资源局和林草局要督促和指导矿山企业按照“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加快推进露天矿山企业按照绿色矿山标准实施生态修复治理,并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关闭决定,按照程序注销采矿许可证。生态环境局要督促和指导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实施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县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县露天矿山综合整治领导小组要加强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乡镇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该项工作谋划不够、行动迟缓、推进不力的,进行通报。
(三)加强社会监督。要及时将露天综合整治工作向社会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建立举报制度,公示公开内容包括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的政策和标准,取缔、关闭、整治的对象,责任主体灭失矿山修复治理项目,以及露天矿山综合整治进展情况等。
(四)加强宣传引导。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方式,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等专题宣传,发布各类环境信息,接受公众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营造全社会共同理解、关心、支持自然资源污染防治的良好氛围。加大对整治工作中存在严重问题的矿山和反面典型的曝光力度,形成对违法违规矿山企业的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