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4.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供养方式
特困人员可以自愿选择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
(三)供养内容
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四)供养标准
特困人员可以自愿选择集中供养或分散供养。救助标准:2022年1月起,城市集中供养1035元/月/人,农村集中供养1035元/月/人;城市分散供养1035元/月/人,自2024年7月起,农村分散供养820元/月/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