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巴州和硕县乌什塔拉乡以北新材料园区内2栋板房、1个金属圆筒、1个建筑框架的建造者:
本机关于2025年1月6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硕自然资决字[2025]1号),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硕自然资决字[2025]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发出催告书,请你(单位)按照下列要求履行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硕自然资决字[2025]1号)
1、自收到本催告书10日内履行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硕自然资决字[2025]1号)
2、履行方式:自行拆除该违法建筑。
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实施强制执行。
和硕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