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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件编号 巴环罚〔2024〕4-XX号
公开类型 主动公开 产生日期 2025-01-02 17:59
发布机构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有效性 有效
关键字 索取号 73448398X/2025-00055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作者: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02日 点击数:

当事人名称:和硕宏盛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8XXXXXXD54G

住址: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经济开发区清水河综合园区(新疆富鼎矿业有限公司内)

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石材生产主体工程、储运工程、部分辅助工程已建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4日对和硕宏盛石材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影像,2024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副总经理杨志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你单位实施了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你单位副总经理杨志成于2024年11月1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杨华洋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人身份信息;

3、你单位副总经理杨志成于2024年11月14日提供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作出调查询问的现场勘察人员是你单位职工,且取得你单位合法的授权,全权代理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4、你单位副总经理杨志成于2024年11月22日提供的厂房、宿舍、设备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合计272.037万元),用于证实你单位的资产总投资额;

5、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用于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4〕4-XX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于2024年12月6日递交了陈述申辩材料,理由如下:1、2024年5月已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等待批复;2、一直合法经营。不存在主观故意;3、石材行业下滑,公司经营面临较大经济压力,企业和员工生存困难;4、处于设备安装调试状态,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申请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经我局集体讨论,你单位不存在主观意识,并且对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我局对你单位陈述申辩理由部分予以采纳,予以从轻处罚,对处罚金额下浮3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9000元整(叁万玖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

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650017XXXXXXXX05555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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