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巴州康博鑫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新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8XXXXXX598R
住址:新疆巴州和硕县清水河北路6区19号
我局于2024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已建成一条沥青混合料搅拌站生产线,一条HZS90商砼站生产线、一条稳定土厂拌生产线,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8日对巴州康博鑫矿业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方位图、拍摄的现场照片影像,2024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法人吕新艳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你单位实施了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2、你单位法人吕新艳于2024年11月1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吕新艳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实当事人主体资格及法人身份信息;
3、你单位法人吕新艳于2024年11月18日提供的设备购置发票、买卖协议复印件,用于证实你单位的资产总投资额;
4、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复印件及《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用于证明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巴环罚告〔2024〕4-XX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权利和期限。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系统“裁量计算器”: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项目建设进程:设备安装阶段。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微型企业。地区差异:二类地区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6900元整(贰万陆仟玖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库尔勒人民东路支行
户名: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财政局国库科
账号:650017XXXXXXXX055555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