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硕农(野植)罚〔2024〕7号 | 左拉·斯马依力涉嫌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 | 左拉·斯马依力 | 2024年9月16日,和硕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将左拉·斯马依力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硕公(森)移字﹝2024﹞7号)移送至我局,该案中,当事人左拉·斯马依力于2023年6月22日,在和硕县26团附近干活时,未取得采集野生植物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锁阳,共采集3株。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锁阳(3株) | 2024.10.10 |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
2 | 硕农(农药)罚〔2024〕3号 | 和硕县春耕农资店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 | 和硕县春耕农资店 | 2024年5月15日下午,和硕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与巴州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对位于和硕县塔哈其镇辖区内和硕县春耕农资店的农药产品进行监督抽查。2024年7月18日,国家农药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沈阳)、沈阳沈化院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NO:DC2024XJ015)显示,标称江苏剑牌农化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2%胺鲜酯水剂,胺鲜酯技术指标为2%,检测结果为0.13%,判定结果不合格。 | 《农药管理条例》 | 没收违法所得80元、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 2024.10.14 |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
3 | 硕农(野植)罚〔2024〕8号 | 赛买提·艾海提涉嫌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 | 赛买提·艾海提 | 2024年9月16日,和硕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将赛买提·艾海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硕公(森)移字﹝2024﹞8号)移送至我局,该案中,当事人赛买提·艾海提于2023年6月26日,未取得相关采集野生植物手续的情况下,在和硕县乌什塔拉乡乃仁克尔乡红山草场内非法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锁阳,共采集25株。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锁阳(25株) | 2024.10.14 |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
4 | 硕农(野植)罚〔2024〕9号 | 苏海瑞涉嫌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 | 苏海瑞 | 2024年9月18日,和硕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将苏海瑞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硕公(森)移字﹝2024﹞05号)移送至我局,该案中,当事人苏海瑞于2024年5月26日早上,在和硕县乃仁克尔乡红山中铁十一局工地旁边,未取得采集野生植物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锁阳,共采集10株,称重0.171千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锁阳(10株,0.171千克) | 2024.10.15 |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
5 | 硕农(野植)罚〔2024〕10号 | 王亮亮涉嫌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 | 王亮亮 | 2024年9月18日,和硕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将王亮亮涉嫌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一案(硕公(森)移字﹝2024﹞06号)移送至我局,该案中,当事人王亮亮于2024年5月26日早上,在和硕县乃仁克尔乡红山中铁十一局工地旁边,未取得采集野生植物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锁阳,共采集9株,称重0.207千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锁阳(9株,0.207千克) | 2024.10.15 |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
6 | 硕农(屠宰)罚〔2024〕1号 | 居买江·买买提在非定点屠宰场所从事畜禽屠宰活动案 | 居买江·买买提 | 居买江·买买提在自家的房屋内屠宰羊,屠宰场所有沾满新旧血渍的坑洞、刀、充气泵、电动吊葫芦、铁钩和电插板、电子秤、切肉木墩等屠宰工具、设备,还有一只已宰杀未脱毛的绵羊,重量为44.5kg,羊的耳朵上未佩戴耳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畜禽屠宰管理条例》 | 没收塑料筐1个、电子秤1台、切肉墩1个、电动吊葫芦1个、充气泵1个、刀2把、已宰杀未剥皮的羊44.5kg;处货值金额3.6倍:650*3.6=2340元(贰仟叁佰肆拾元整)罚款。 | 2024.10.11 |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
7 | 硕农(肥料)罚〔2024〕2号 | 新疆金越肥业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 新疆金越肥业有限公司 | 2024年9月19日,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种植户张辉某举报新疆金越肥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肥料存在问题,经核查,矿源黄腐酸钾和脲铵氮肥未取得肥料登记证。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警告、处违法所得1.2倍的罚款9156元(玖仟壹佰伍拾陆元) | 2024.11.7 |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
8 | 硕农(农机)罚〔2024〕1号 | 吴多义操作未按照规定检验联合收割机案 | 吴多义 | 未按照规定检验联合收割机在田间里作业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罚款300元 | 2024.10.21 |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
9 | 硕农(农机)罚〔2024〕2号 | 谢贤亮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操作联合收割机案 | 谢贤亮 | 未取得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操作联合收割机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罚款400元 | 2024.10.21 |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
10 | 硕农(农产品)简罚〔2024〕2号 | 何秀芳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 何秀芳 | 收购蔬菜时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罚款100元(壹佰元整) | 2024.10.17 |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
11 | 硕农(农产品)简罚〔2024〕3号 | 陈维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 陈维智 | 收购蔬菜时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罚款100元(壹佰元整) | 2024.10.18 |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
12 | 硕农(检疫)罚〔2024〕1号 | 艾斯凯尔·乌布力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案 | 艾斯凯尔·乌布力 | 2024年10月27日,当事人在和硕县清水河农场振兴路二队82-3号路边经营未经检疫的牛肉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5%:3510*25%=877.5元(捌佰柒拾柒元伍角)罚款;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56.9公斤动物产品予以销毁(已采取先行处置措施)。 | 2024.11.6 |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
13 | 硕农(野植)罚〔2024〕11号 | 赵定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 | 赵定 | 2024年10月25日,和硕县公安局移送,当事人赵定于2023年5月27日早上,在和硕县乃仁克尔乡红山军博园附近的戈壁滩上,未办理采集证的情况下,非法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锁阳,共采集16株。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锁阳(16株) | 2024.11.7 |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
14 | 硕农(野植)罚〔2024〕12号 | 杨兆林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 | 杨兆林 | 2024年10月25日,和硕县公安局移送,该案中,当事人杨兆林于2023年5月4日,在和硕县乃仁克尔乡金斯特南侧平房的西边草摊上,未办理采集证的情况下,非法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锁阳,共采集14株。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锁阳(14株) | 2024.11.7 |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
15 | 硕农(野植)罚〔2024〕13号 | 闫乔红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案 | 闫乔红 | 2024年10月25日,和硕县公安局移送,该案中,当事人闫乔红于2023年5月中旬,在和硕县乃仁克尔乡红山军博园附近,未办理采集证的情况下,非法采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锁阳,共采集260株(包括切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锁阳(260,包括切片) | 2024.11.7 |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
16 | 硕农(检疫)罚〔2024〕2号 | 木沙·牙生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木沙·牙生 | 2024年11月15日,当事人在和硕县新塔热乡布茨恩查干村运输的6只羊未附有检疫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产品货值金额25%:4200*25%=1050元(壹仟零伍拾元整)罚款。 | 2024.11.28 | 和硕县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