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我县县域内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时,检出涉及我县1家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出现不合格食用农产品1批次,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依法对和硕县姚敏莉综合商店于2024年12月2日购进的“山药”进行抽样检验。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24年12月24日出具编号为:NO:2024-03SP120821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2月26日,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单现场送达当事人并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经营环节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之规定。本局于2025年1月7日决定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不合格原因及整改情况。经过排查,不合格原因属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导致采购了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
整改措施:增强法律意识,认真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强化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索证索票义务,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
附件:食品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
和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8日